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常熟市新市民随迁子女统筹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01    浏览次数:37次

常熟市新市民随迁子女统筹入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市民随迁子女统筹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参照《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苏教规〔2025〕1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统筹入学是根据新市民的居住、工作等情况和当年度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幼儿园小班、小学一年级、初中初一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规则次序安排适龄儿童少年进入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实施办法。

    第三条  新市民随迁子女统筹入学工作由常熟市人民政府综合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教育局负责牵头制定统筹入学实施办法,公布开放学校、服务区域及学位数,办理准入报名及首轮未准入对象的调剂,负责解释相关政策。

    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协助教育局推进统筹入学工作,参与信息审核,会同公安、人社部门处理时长数据异议,整理汇总居住、社保信息,与数据局联动组织入学排序、公示、录取,负责解释相关政策。

    公安局负责提供新市民合法居住信息,配合进行信息比对与复核,解释居住时长相关问题,负责解释相关政策。

    人社局负责提供新市民社保缴纳信息,配合进行信息比对与复核,解释社保时长相关问题,负责解释相关政策。

    数据局负责建设、测试并维护统筹入学服务管理系统平台,保障线上申报功能,提供信息传递、排序准入等技术支持。

    财政局负责落实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及统筹入学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开展。

    各镇(街道)负责政策宣传、咨询答疑、组建服务专班、组织受理登记人员操作技能培训、设立服务专窗、受理申报、资格审查、信息录入与复核、学位开放、统筹调剂等工作。

    信访局负责受理新市民统筹入学相关反映问题,做好政策解释。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统筹入学工作,督促整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四条  申请子女入读常熟市范围内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本市区域内合法居住。

    2. 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或自有产权住宅房屋不满足以房入学条件。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为子女申请统筹入学,需向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服务专窗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材料,也可线上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自有产权住宅房屋不满足以房入学条件的新市民,向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服务专窗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凭居住证、社保缴纳证明为其随迁子女申请插班转学,通过线下专窗或线上端口提交申请。

第三章  统筹依据

    第六条  统筹入学以新市民在本市合法居住时长、在本市缴纳社保时长为依据。

    第七条  统筹入学按照新市民在本市合法居住和在本市缴纳社保的总时长进行排序准入:1. 合法居住时长:按月累计在本市范围内的合法居住时长(以公安系统登记的累计居住时长为准);2.缴纳社保时长:按月累计在本市范围内的缴纳社保时长(含企业社保和灵活就业参保,以社保系统记录的累计缴纳时长为准)。合法居住时长的统计自2011年4月起至入学当年度5月31日止,缴纳社保时长的统计自在本市缴纳之日起至入学当年度5月31日止,按实计算。两者总时长(总月数)相同的,再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第四章  入学管理

    第八条  教育局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可供统筹入学开放的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九条  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受理符合统筹入学条件的新市民的统筹入学申请,网上申报平台同步开通,申请人按要求提供各类材料,经核实后,建立统筹入学档案。已获得起始年级学籍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时隐瞒学籍信息而被受理的视作无效。如夫妻双方同时为同一个未成年子女申请统筹入学,夫妻双方的所申请学校和填报志愿顺序必须一致。

    第十条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街道)变化(以居住登记信息为准)或申报材料发生变化的,应于5月31日前至相应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住址变更或材料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新市民事务中心会同数据局对新市民随迁子女入学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监护人名下有合法独立房产且符合以房入学条件的对象进行删档处理,对父母二人重复申报的信息去重删档,并会同公安局、人社局对新市民在常居住信息、在常缴纳社保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新市民若对时长数据有异议,可提出复核请求,新市民事务中心、公安局、人社局负责解释。全市入学申请信息按镇(街道)、学校汇总后于6月20日前交教育局。

    第十二条  教育局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测算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空余学位,确定可提供给新市民随迁子女就读的入学指标数,于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新市民事务中心、数据局根据各校开放学位数,结合新市民入读学校志愿,对合法居住期限和社保缴纳期限两项时长总和进行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反馈给教育局及各镇(街道)教育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排序结果确定后,教育局、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10日前将符合统筹入学准入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教育局、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教育局、新市民事务中心应于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新市民事务中心、数据局于7月20日前向已准入对象发放入学准入通知,教育局同步通知学校按时为准入对象办理报名手续。未获得准入资格的对象,由教育局和各镇(街道)教育职能部门根据向新市民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已列入入学准入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对象未按时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安排。6月至8月期间来常并合法居住的新市民,主城区(虞山街道、琴川街道区域)范围以内按照居住地就近入读普惠性民办学校,主城区(虞山街道、琴川街道区域)范围以外由当地教育职能部门负责在区域内公办学校中统筹安排,区域内公办学校资源不足的,就近入读周边区域公办学校或普惠性民办学校。

    第十五条  已在常熟市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新市民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直接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幼儿园大班生入读公办小学、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申请统筹入学。

    第十六条  归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现役军人子女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来常入读幼儿园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新市民为其随迁子女申请来常转学插班,主城区(虞山街道、琴川街道区域)范围以内按照居住地就近入读普惠性民办学校,主城区(虞山街道、琴川街道区域)范围以外由当地教育职能部门负责在区域内公办学校中统筹安排,区域内公办学校资源不足的,就近入读普惠性民办学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统筹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教育局、新市民事务中心、数据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统筹入学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九条  社会各界及新市民对有关部门执行统筹入学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教育局、新市民事务中心、公安局、人社局、数据局等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依法提请职能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统筹入学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进行排序安排准入。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统筹入学实施办法的规定规范操作流程,未接受统筹入学管理的申请人不得享受相应待遇。监察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统筹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原《关于印发〈常熟市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教规〔202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由常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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