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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义务教育阶段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1-05    浏览次数:855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新市民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协调相关评分部门和各镇(板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开展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具体工作。市教育局统筹全市教育资源,公布当年度对新市民子女开放的服务区域和公办学校(幼儿园)以及空余学位数,组织实施新市民子女入学报到等工作。各镇(板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的政策咨询解释、申请材料录入、网上信息核对、准入卡打印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在常熟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新市民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新市民办理居住证;

2)在本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3)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4)有自有产权房,但自有产权房不符合以房入学要求。

非常熟市户籍的苏州市户籍人员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第四条 租赁房屋居住和集宿居住的新市民,参加积分管理时,其所住出租房屋和集宿区均须符合备案要求。集宿居住的新市民需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申请就读公办幼儿园小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新市民子女必须符合以下年龄规定:幼儿园小班招收3周岁的幼儿,小学一年级招收6周岁且未接受过小学教育的儿童(以未获得全国学籍号为准),初中招收应届小学毕业生(未取得初中学籍)。隐瞒学籍信息的取消申请人子女准入资格。

第三章    入学申请

第六条 市教育局于每年310日前在《常熟日报》向社会公布对新市民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和服务区域。

第七条 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新市民,应当于每年310日至430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最多可填报三所学校(平行志愿),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其未成年子女积分入学时,申请学校和填报志愿顺序必须一致,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

3月底未通过学校房产审核的新市民应于4月份参加积分申请。上半年有购房意向但不确定产权证取得时间的新市民须先参加积分申请,若在630日前拿到产权证(经学校审核通过),应及时到便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取消积分申请,再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和本市户籍儿童同时参加房产对应学校的报名登记。

第八条 租赁房屋居住或集宿居住的新市民应到居住地的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有自有产权房而不符合以房入学要求的新市民,须到房产所在地的便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街道)变化的(以居住证为准),应于430日前持初次受理回执,至现居住地镇(街道)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办理手续,重新填写申请表。

第四章 资料审核

第九条  相关评分部门按照《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及《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制定材料核实和评分操作细则,同时负责相关积分内容的咨询释疑工作。对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实施评分工作,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机关负责核查户籍信息、见义勇为信息、保安人员身份和涉及公安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查民办教师身份、学历信息、常熟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民政部门负责核查殡仪服务人员身份、护理人员(养老)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经过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本市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才等信息;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核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查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核查环卫工人身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公交驾驶员身份;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查儿童预防接种、母婴保健等信息,以及献血、居民健康档案、护理人员身份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查军队退役人员情况;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核查消防人员身份和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查专利信息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体育技能和荣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核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税务机关负责核查租房发票及申请人涉税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查社会保险情况;文明办负责核查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红十字会负责核查造血干细胞采样及成功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等信息。

第十条  相关评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进行核查评分,并在5月中旬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受理截止日期前,申请人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受理申请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申请变更有关信息。

负责核查评分的部门在核查评分过程中,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新的扣减分情形的,应当及时核查确认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6月上旬和中旬为申请人查分阶段。在规定期间,申请人可登录“常熟市新市民事务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查分,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到提交申请的积分入学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新市民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入学流程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测算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以提供给新市民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于6月底前将“入学指标数”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教育局于630日前在《常熟日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新市民事务中心分镇(街道)、学校、年级对申请人积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市教育局确认后,由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上旬将符合要求的入学对象在“常熟市新市民事务中心”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于7月底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对于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申请人子女,由市教育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调剂方案,新市民事务中心协调各镇(街道)进行统筹调剂。统筹调剂的名单由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公示,不服从的不再安排。

第十六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新市民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7月底8月初规定时间内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新市民办理入学登记手续,除应携带新市民事务中心出具的入学准入卡后,还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幼儿园: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出生证、预防接种证、体检健康证明(暂时无法提供的,家长须在开学前办理新生入园报到手续时提供)。

(2)小学: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出生证、预防接种证。

(3) 初中: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小学毕业证书或素质发展报告书(成绩报告单)。

第十八条 已在本市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的新市民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以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幼儿园学生入读公办小学及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九条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市民,在本市居住和生活,无住宅类产权房,或自有产权房不符合以房入学要求的,先为其子女申请积分排名入学,排名未准入公办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在属地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归国华侨、外籍华人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来常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新市民子女通过积分管理入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申请人需继续参加积分管理,每年接受出租房屋复检,符合条件的其子女可报名入学;出租房屋不符合备案条件,申请人又拒不整改的,申请人将被列入不按规定进行房屋复检人员名单,并按照《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扣除其相应积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相应待遇,当年度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根据《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参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国家和江苏省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常熟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和常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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