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22年积分落户准入人员办理落户手续的友情提示
发布日期:2022-09-09    浏览次数:10941次

市公安局拟在公示期结束后,对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发放“电子准入卡”。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请按要求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相关手续提示如下:

1.电子准入卡获取方式。9月26日起, 获得落户准入资格的人员请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www.jfgl.suzhou.gov.cn)或关注“苏州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通过“准入卡查询”功能查看自己的“积分落户准入卡”,并采用截屏、拍照或下载打印的方式进行保存。保存后,请仔细查看“积分落户准入卡”上的提示信息,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2.落户材料要求。办理落户手续时,需携带申请人本人和随迁家属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

3.省内户籍人员落户流程。原户籍地为江苏省的准入人员持落户材料,根据电子准入卡上的信息提示直接前往落户地公安窗口办理落户。

4.省外户籍人员落户流程。原户籍地为江苏省以外地区的准入人员持落户材料,根据电子准入卡信息提示前往落户地公安窗口办理“准迁证”(准迁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40日)。回原籍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后,再持“准迁证”第三联、“迁移证”、落户材料到落户地公安窗口办理落户。

5.申请人和随迁家属原户籍分别在省外和省内的落户流程。申请人与随迁家属原户籍分别在省外和省内,建议先办理省外人员“准迁证”和迁出手续,再和省内人员一起至落户地公安窗口办理落户。落户时必须申请人先落户后,随迁家属才能落户。

6.信息核对。办理落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将对证明材料进行复核,按照规定,如发现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如发现婚姻关系或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随迁条件的,取消随迁人员随迁资格。此外,若申请人放弃在苏落户,则所有随迁家属均不能落户。

7.在非自有独立产权房屋落户的人员注意事项。在租赁住宅房屋、共有产权住宅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直系亲属的住宅房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最后落户手续时,需房屋所有权人持身份证件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至公安窗口当场签订同意落户声明。涉及房屋权益的,均需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同意落户声明。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时,需提供当年度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落户声明。

8.原籍为风险疫情地区的落户手续。若省外原户籍地在规定办理迁移手续的时间段内被明确列为风险疫情地区的,准入人员需主动联系落户手续办理部门,报备后暂缓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暂缓签发准迁证),待该地区恢复为常态化防控区域后,请尽快办理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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